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源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源德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中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3樓臺中○○○○○○○○,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3-司促-29040-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