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B000-A111356
代 理 人 賴書貞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陵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侵
上訴字第9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B000-A111356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度侵訴字第228號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
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
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
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
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侵訴字第228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之罪名係刑法第
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
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
之要件。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表示無意見
,有本院113年11月25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7至21頁)。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權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
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TCHM-113-聲-1543-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