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黃建勝
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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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2,48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予核定為
44,999,89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
元,原告僅繳納32,482元,尚欠375,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
(一)標的物(僅為建物):1.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
00號8樓之6房屋;2.平面車位2個,號碼B4:382、383;3
.機車位4個,號碼B1:748、749、750、751(如起訴狀附
表)
(二)查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前款標的物連同坐落土地,
最近於民國113年5月8日交易之總價為53,800,000元。
(三)查前款土地面積5,425.36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為
430,000元/平方公尺,乘以第一款標的物之建築基地權利
396/100000,得出前款土地價額為9,238,303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四)不動產總價53,800,000元,減去土地價額9,238,303元,
得出建物價額為44,561,697。
二、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8,198元。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
三、前二項合計為44,999,895(=44,561,697+438,198)。
TCDV-113-補-2766-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