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健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健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健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
定甚明。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
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
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
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
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3罪不
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
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前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
人回覆:請從輕定刑等語,有上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線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6月,亦應
受內部界線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1月及編號3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1年4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者為竊盜罪及一般洗錢
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類似,均為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
時間介於112年6月至000年0月間,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30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堪認本院前已就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以及受刑人之意見,併考
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
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91、1336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91、1336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835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83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835號 112年度易字第556、83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9月30日
CYDM-113-聲-906-2024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