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3號
原 告 曾崇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劉柏逸律師
被 告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
月23日止之利息為6,473元(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6,473
元【計算式:本金1,350,000元+利息6,473元=1,356,4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5萬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23日 (35/365) 5% 6,472.6元 小計 6,472.6元
PCDV-113-補-2563-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