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73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被 告 吳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910元,及自113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102,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
有,詎被告自98年7月起,持續以鋪蓋水泥地形畜牧產業,
無權占用使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迄113年2月止,被告應
繳納之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共計為102,910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經原告發現後通知被告繳納,迄今均未補繳,按
原告與被告間並無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被
告無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補償金共
計102,910元。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9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前之陳述略以:
並未使用系爭土地,曾向原告申請承租土地,惟應不是承租
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自98年7月起占用系爭土
地117平方公尺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謄本、現況照片
及土地勘查表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20頁),被告雖否認有
使用系爭土地,惟被告曾於103年向原告申請承租系爭土地
並書立地上建築改良權屬切結書,此有上開文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9、53頁),若被告未使用系爭土地,實無申請
承租,並書立切結書之必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文書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
主張之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
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
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再按城市地方房
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
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土地法第105條復規
定,同法第97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是建
築基地之租金,亦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惟此
年息百分之10為限,乃指基地租金之最高限額而言,非謂所
有租賃基地之租金必須照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尚
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之經濟
價值、所受利益,彼等關係及社會感情等情事以為決定。經
查:被告有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業如前述,且被告並未提出
證據證明有何正當占有權源,是被告無權占用原告管理之系
爭土地,應可認定。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獲有相當於租金
之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系爭土地臨馬路,被告占
用系爭土地係做養殖雞鴨使用等情,認原告主張按申報地價
週年利率5%計算,尚屬適當。據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所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補償金共計102,910元
,即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據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2,9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期間 每月使用補償金:公告地價×占用面積×年息5%÷12(小數點下無條件捨去) 應繳金額:每月使用補償金×占用期間 1 426地號 98年7月-98年12月 1,100元×117㎡×5%÷12月=536元 536元×6月=3216元 2 同上 99年1月-101年12月 1,100元×117㎡×5%÷12月=536元 536元×36月=19296元 3 同上 102年1月-104年12月 1,100元×117㎡×5%÷12月=536元 536元×36月=19296元 4 同上 105年1月-106年12 1,200元×117㎡×5%÷12月=585元 585元×24月=14040元 5 同上 107年1月-108年12 1,200元×117㎡×5%÷12月=585元 585元×24月=14040元 6 同上 109年1月-110年12月 1,300元×117㎡×5%÷12月=633元 633元×24月=15192元 7 同上 111年1月-112年12月 1,400元×117㎡×5%÷12月=682元 682元×24月=16368元 8 同上 113年1月-113年2月 1,500元×117㎡×5%÷12月=731元 731元×2月=1462元
CCEV-113-潮簡-735-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