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李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修善社天一堂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324元
【計算式:1,414.7平方公尺×19,400元×1/16=1,715,324元;元
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2,4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TNDV-113-訴-1475-20250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