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鄭芳玲
相 對 人 鄭佩佩
關 係 人 鄭錫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鄭佩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鄭芳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佩佩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鄭錫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芳玲為相對人鄭佩佩之姐,相
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姑姑鄭錫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
教養院入住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周○元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1月21日訊問筆錄(點呼無反應,會跟法官揮手打招呼,
偶爾會發出尖叫和笑聲)。
㈣周孫元診所114年1月24日元字第11400000014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注意力分散;
外觀整潔;表情微笑至大笑;態度不合作;只能發出單音,
不會說出名字,叫相對人名字也沒有反應,不認得相對人姊
姊或姑姑。無法理解鑑定人所有問話的意思,相對人或是重
複大笑或吼叫;思考流程空洞,內容貧乏。社會判斷力極度
缺損。算術能力無法完成,定向感及短期與長期記憶接有缺
損。無法正確說出鑑定當天日期。無法書寫自己名字或父母
名字。無法讀出文字,不能明瞭意義。相對人符合極重度智
能障礙(ICD-10-CM編碼F72)之精神科診斷。因此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極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
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聲請人到
庭陳述:相對人極重度身心障礙,智能不足,出生就自閉症
,後來又從二樓跌下來又更嚴重,手指頭一直敲矮凳子,誰
都不理。相對人住教養院的費用由聲請人及母親負擔等語。
是可認相對人於教養院受照顧情形良好,而聲請人係相對人
之姐,關係人係相對人之姑姑,相對人由聲請人及兩造之母
親主責相對人醫療、養護事宜。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
,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
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又因兩造母親為印尼華僑,且年事已高,無足
夠能力處理相對人相關事務,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有相對人之母出具之陳報狀可參,又相對人妹妹鄭○
芳長期離家,音訊全無等情,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陳述明確
,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
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
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
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
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TYDV-113-監宣-94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