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蕭建邦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路00巷0 ○00弄00號
相 對 人 蕭雲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16時0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大里區立元路往甲
堤南路(北往南)方向行駛,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相對人駕車
,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在未保持行車安
全距離下,於上開路段立元路49號前,撞擊靜停等待紅燈之
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後方,導致AQE-33
67自小客車推撞前方楊忠頲駕駛之BPL-9757自小客車,致聲
請人之次子蕭友柏受有左側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及AQE-3367
自小客車受損。相對人前揭行為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現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25號偵辦中,相對人自
應賠償聲請人所受損害。惟車禍發生迄今,相對人均置之不
理,拒絕道歉賠償,經調解委員告知將來有強制執行問題,
相對人更回稱「沒錢我要跑給國家追」,可見日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
以代釋明,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8萬9100元範圍內予以
假扣押。
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
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
,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
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
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
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至債務人經債權
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
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
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時地撞擊其所有自小客車之
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
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
因部分,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
態,聲請人就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
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並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供本
院審酌,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即屬未予釋明,不符假扣押之
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