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反訴 原告 王春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廷𨯵間返還土地
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3,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2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