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葉景元
溫茹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88,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55萬1,082元 1 利息 55萬1,082元 112年11月15日 113年8月22日 282/366 8% 3萬3,968元 2 違約金 55萬1,082元 112年12月15日 113年6月14日 183/366 0.8% 2,204元 3 違約金 55萬1,082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8月22日 69/365 1.6% 1,667元 小計 3萬7,839元 合計 58萬8,921元
MLDV-113-補-197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