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55號
原 告 盧奕文
被 告 幸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附表「單價欄」所示
之價金,向訴外人晶彩傢俱有限公司(下稱晶彩傢俱公司)訂
做購買如附表「品項、數量欄」編號1、2所示之沙發(下稱
系爭沙發)及編號3、4所示之沙發、餐櫃(下與系爭沙發合
稱前開傢俱),前開傢俱之沙發是客制化沙發,晶彩傢俱公
司已依約於112年2月28日將前開傢俱交付原告,原告為前開
傢俱之所有人。原告嗣於112年4月10日因與原告之妹即訴外
人盧奕慈發生口角,盧奕慈於同日約14時22分許未經原告同
意而惡意擅自將系爭沙發搬至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房屋(下稱上址房屋)親水藝境社區大門口處之大型傢俱
暫放區置放,數小時後為上址房屋之鄰居即訴外人史美蓁發
現系爭沙發置放在前開傢俱暫放區並通知被告將系爭沙發載
離,被告旋即於同日晚上開車將系爭沙發自前開傢俱暫放區
載離。屢經原告請求史美蓁、被告返還系爭沙發,其等二人
迄今仍未將系爭沙發返還原告。系爭沙發既非出於原告之意
思而脫離原告持有,則不論被告係轉售、轉贈或自用系爭沙
發,被告係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系爭沙發之利益。為此,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沙發折舊後
之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2,25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62,25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抗辦:被告在上址房屋
之社區大型回收場看到系爭沙發,被告經過該社區的朋友說
系爭沙發可以拿,被告才開車將系爭沙發載走,被告嗣後已
將系爭沙發載到南投縣信義鄉的山上送給別人,不同意原告
之本件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條固定有明文。惟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之性質或其他
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此觀民法第181條但書規
定自明。所謂所受利益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如受領利益
本身之滅失、被盜或遺失,及受領人將受領標的物出售或處
分,均屬之。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
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
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其於111年2月
11日以附表「單價欄」所示之價金,向訴外人晶彩傢俱公司
訂做購買前開傢俱,晶彩傢俱公司已依約於112年2月28日將
前開傢俱交付原告,原告為前開傢俱之所有人,原告嗣於11
2年4月10日因與原告之妹即訴外人盧奕慈發生口角,盧奕慈
於同日約14時22分許未經原告同意而惡意擅自將系爭房屋搬
至上址房屋之前開傢俱暫放區置放後,被告嗣於同日晚上經
訴外人史美蓁告知而將系爭沙發載離前開傢俱暫放區,原告
迄今仍未取回系爭沙發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晶彩傢俱公司估
價單、送貨單及上址房屋之社區現況相片為證,核與被告所
述將系爭沙發載走之過程大致相符,固堪認屬實。惟盧奕慈
既未經原告同意而擅自將系爭房屋搬離上址房屋而置放在前
開傢俱暫放區處,則系爭沙發之不當得利受領人乃為盧奕慈
,且系爭沙發係因盧奕慈之行為而使系爭沙發為不知情之被
告載走,因而失去系爭沙發,盧奕慈(即不當得利受領人)
依此情形雖不能返還原告系爭沙發(即所受利益),依前開
規定,盧奕慈仍應償還原告系爭沙發之價額,堪以認定。基
此,盧奕慈既負有償還原告系爭沙發價額之義務(亦即盧奕
慈無得免返還原告系爭沙發價額義務之情事),依前開說明
,被告對原告自不負返還系爭沙發(或系爭沙發之價額)之
責任。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所為本件請求
,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
2,2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由原告負擔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1 羅浮賓士6500型單人座牛皮沙發(NAPPA) 2 33,750元 2 羅浮賓士6500型三人座牛皮沙發 1 45,000元 3 羅浮賓士6500型三人座牛皮沙發(NAPPA) 1 67,500元 4 柚木餐櫃 1 30,000元 合計 5 210,000元
SDEV-113-沙小-455-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