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027號
原 告 許志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1月6日新
北裁催字第48-CQ236176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13年4月29日19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與太元街口(下稱系爭
路口)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
」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
3年5月17日逕行舉發(本院卷第37頁)。嗣經原告陳述意見
(本院卷第43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
本院卷第45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
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
(被告已撤銷記違規點數部分,本院卷第47、61頁)。原告
不服,主張未超越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車身未進入中華路之
車道範圍,尚無妨礙其他方向人、車通行及交通往來安全,
若以逾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衡情過於嚴苛,聲明請求撤銷原
處分(本院卷第9、10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
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29至34頁)。
三、本院判斷:
(一)按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
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
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依道交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
定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規定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同規則第206條第5款規定:「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
頭綠燈之指示行進。(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
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交通部為
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誌、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
層面與大眾接受度,就關於車輛「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
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所附「闖紅燈
行為之認定原則」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載明:「㈠車輛面對紅
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
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㈡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
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若僅
前輪伸越停止線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上開函釋對
於闖紅燈之認定,符合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範意
旨,本院自得參酌適用。由此可見,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
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並不以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認定之。
(二)經查,舉發機關提出之採證照片(本院卷第59、60頁)顯示
:原告行駛至系爭路口,尚未通過停止線時,前方號誌已顯
示紅燈,接著原告向前行駛通過停止線後向左轉彎,往太元
街方向行駛。關於闖紅燈之認定,只要於紅燈時通過停止線
而至銜接路段即屬之,無須足以妨害其他用路人。原告通過
停止線後並未立即停駛,反而向左轉彎,已經駛離原本之車
道,非單純越線而已,乃是行駛至銜接路段之行為,堪認有
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原告於道路上行駛,本應隨時隨地謹慎
注意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
核有過失。綜上,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
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
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行經有
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車種為機車,期限內繳
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罰1,80
0元。
TPTA-113-交-2027-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