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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丁○○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三日共同收養乙○○為養女,應予 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 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 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 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 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 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 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 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 3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丁○○(女、0 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夫妻,聲 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為收養人丁○○之外甥女,收養人與被收養 人於113年8月3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 養人,並經被收養人生母丙○○及配偶戊○○同意,依法聲請認 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健康檢查表、服務證明書及被收養人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被收養人係已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 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母及配偶同意等 情,有前開書證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 人生母及配偶到庭陳述無訛(本院113年10月24日訊問筆錄 參照)。又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之事實,不在近親 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被收養人之 生父不詳,無從經其同意。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 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 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 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3年8月3日 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4-10-30

TCDV-113-司養聲-197-20241030-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及丁○○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共同收養甲○○為養子, 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聲請人即收養人丁 ○○(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為夫妻,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收養人乙○○之外甥,收養人 與被收養人於113年5月31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共同 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生母丙○○同意(被收養 人生父何○○已死亡),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 戶籍謄本、被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被收養人員工識別證、 被收養人終身壽險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之年齡, 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子女被 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 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 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 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 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 第1項本文、第1074條本文、第1075條、第1076條之1第1項 本文、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於113年5月31日簽立書面契 約達成收養合意,收養人乙○○為00年0月00日生,收養人丁○ ○為00年0月00日生,被收養人係00年0月00日生之未婚成年 人,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不在近親收養禁止之列 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為證。被收養人生 母丙○○於本院113年10月23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 意願(被收養人生父何○○業於83年3月4日死亡)。本件收養 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 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 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 ,溯及於113年5月31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4-10-29

TCDV-113-司養聲-127-20241029-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 住○○市○○區○○路○○巷000弄0 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 法定代理人 ○○○ 住○○市○○區○○路○○巷00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收養人甲○○於民國一ㄧ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收養被收養人丙○○○為養 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 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有 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 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相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規定 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 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 意。但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滿七歲以上之未成 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 已依前2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 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有無效、得撤銷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民法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1076之2第2、3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9 條之3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女、00年0月00日生 )之生母乙○○於105年11月21日結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互 動良好且為照顧被收養人,雙方遂於113年7月26日訂立收養 契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生母乙○○之配偶,故本案係屬夫妻之 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依前揭規定,自無庸經收出養媒合並檢 附收出養評估報告。又被收養人丙○○○係滿7歲之未成年人, 經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乙○○之同意,以及生父阮文員之同意 ,於113年7月26日與收養人甲○○簽立收養契約書,收養人與 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此有收養契約書、越南司法部 收養局關於本件收養之回復、生父阮文員之讓孩子被收養的 同意書、被收養人之出生證明(經我國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 辦事處認證)、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在職證明、健康檢查表及收出養親職教 育課程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於本院113年8月2日及同年月9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 意本件收出養之意願可據。 ㈡另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就本案進行訪視,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內容略以: 本案聲請人工作、身心狀態均屬穩定,聲請人雖未實際照顧 被收養人的生活起居,但一直以來其與生母一同透過電話、 視訊等方式關心被收養人,而對於被收養人來台後的生活適 應、就學規劃等議題,聲請人已有明確規劃,聲請人及生母 均清楚知悉收養之實質意涵以及未來對於被收養人應盡的權 利義務,另在尋親議題上,聲請人持開放態度,生母則因過 往與生父相處之經驗而持保守態度。在被收養人意願上,被 收養人可理解收養之意涵並同意收養。綜上所述,本會認為 本案應具備收養之合適性等語,此有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3年10月21日財龍間字第113100059號 函暨所附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㈢據此,綜觀全案卷證及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 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 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 於113年7月2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2024-10-29

TCDV-113-司養聲-147-20241029-2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丙○○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NGUYEN HIEN AN CHINH) 法定代理人 甲○○○(NGUYEN THITHU HIEN)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及收養契 約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提出本件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收養調查表。 四、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五、越南養子局對本件收養之意見書,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 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六、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是 否需安排通譯?如已安排來台期間,請盡快陳報,以利本院 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2024-10-28

TCDV-113-司養聲-246-20241028-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收養丙○○為養女,應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丙○○(女、0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 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之在職證明、財產證明、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等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乙○○、生母丁○○ 於本院113年8月15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 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 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 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 ,溯及於113年7月1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2024-10-28

TCDV-113-司養聲-160-20241028-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生父張○○之配偶,於113年8月27日與被收養人簽立收養契 約書,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配偶乙○○同意( 被收養人父張○○及母林○○皆已死亡),依法聲請認可;並提 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被收養人健康檢 查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一般健檢報告、 被收養人銀行存摺、親屬系統表及被收養人服務證明書為證 。 二、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 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情 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 違反收養目的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 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 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於113年8月27日簽立書面契 約達成收養合意,收養人丙○○為00年0月00日生,被收養人 甲○○係00年00月00日生之已婚成年人,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 16歲以上,不在近親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 本及收養契約書為證。被收養人之配偶乙○○到庭表示同意本 件收養(本院113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參照)。又被收養人 生母林○○於107年3月5日死亡,被收養人生父張○○於111年3 月27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收養無不利於 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 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 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 113年8月27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4-10-23

TCDV-113-司養聲-205-20241023-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收養丙○○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 ○○(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伯父,於112年8月22日與被收養人簽立收養契約書,收養被 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生母甲○○同意(被收養人生父 林○○已死亡),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 本、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被收養人員工在職證明書、被收 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者之年齡, 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子女被 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 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 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 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 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3條 第1項本文、第1074條本文、第1075條、第1076條之1第1項 本文、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於112年8月22日簽立書面契 約達成收養合意,收養人為00年0月0日生,被收養人係00年 0月00日生之未婚成年人,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不在近親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契 約書為證。被收養人生母甲○○於本院113年8月23日訊問時, 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被收養人生父林○○業於101年8月 30日死亡)。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 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 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2年8月22日簽訂收養書面 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4-10-23

TCDV-113-司養聲-119-20241023-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收養丙○○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 ,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單獨收 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收養有無效、得撤 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 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 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 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 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4條第1款、第1076條 之1第1項、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 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 、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 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 ,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 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而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 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 又成年人被收養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情形未盡相同,法院為 收養之認可時,被收養人如為未成年人,固應依該未成年人 之最佳利益為之(同法第1079條之1規定);惟被收養人倘 為成年人,除有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 條之4、第1079條之5第1項本文、第2項本文等規定之情形外 ,應無不予認可之理由,始符法律保留原則(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簡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下稱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女 、00年0月0日生)(下稱被收養人)之生母丁○○(下稱生母 )於96年6月30日結婚而為夫妻關係,被收養人從小即受收 養人照顧迄今,彼此關係緊密,遂於113年4月10日訂立收養 契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 意書(由生母所出具)、收養同意書(由被收養人配偶所出 具)、在職證明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調查表等資料為證。 四、經查:  ㈠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已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 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等情,有前開書證附卷可稽,復 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到庭陳述無訛(本院113年6月 14日訊問筆錄參照);而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等事實, 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收養人之生父即關係人甲○○(下稱關係人)於本院113年7 月19日調查時到庭陳述稱「在離婚時,雙方有約定互相有探 視權,但收養人及生母都不讓我探視。」、「就我的立場, 我不同意收養,但我尊重被收養人的意願。」等語,被收養 人生母則具狀表示稱關係人未扶養、沒付過任何金錢等語。 是關係人固主張其探視受阻等情,惟未任親權及未同住之關 係人若誠摯地希望維繫親子關係,及負起對子女教育、身心 健全發展之責任,理應勉力為之,然關係人並未展現對被收 養人懇切看顧之心,此從其對於探視行使之消極態度即可見 一斑,其是否有積極維繫父女親情之意願,堪屬存疑,本件 收養如不予認可,亦難期待關係人能善盡其責,給予被收養 人生活及情感上之支持,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意旨 ,本件自毋庸經關係人同意。    ㈢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互動關係良好,本件收養並 未尊卑失序,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 其他重大事由,其收養關係成立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且 無民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前開 說明,本件收養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應予認可, 並溯及於113年4月10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2024-10-23

TCDV-113-司養聲-79-20241023-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民國113年7月6日收養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 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有 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㈠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 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相當。㈡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1項但書規定 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2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並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所準用。查本件收養人甲○○為被收養人乙○○之母丙○○之配偶 ,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庸經收出養謀合並檢附收出養評估報 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 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 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 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2項規定以 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 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或 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 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 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 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 2項、第1076之2第1、3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第107 9條之3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 00月0日生)(下稱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男 、000年0月00日生)(下稱被收養人)之生母丙○○(下稱生 母),於112年12月13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 4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被收養人自出生後即由收養人與被 收養人生母共同照顧迄今,經由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即生母 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於113年7月6日與被收養人訂立書面 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爰依法聲請收養 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健康檢查報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匯存款餘額證明 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養調查表等資料為證。 四、經查:  ㈠本件被收養人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 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於113年7月6日與收養人簽立書面收 養契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此有前開證 據附卷可稽,並經被收養人生母與收養人於本院113年10月4 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出養及收養之意願可據。  ㈡本院復函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派員進行訪視,其訪視結果略以:⑴出養必要性:本案 件屬繼親收養類型,被收養人生母與收養人有婚姻關係並同 住,其等意見一致,未來縱使收養經認可後,被收養人生母 亦不會喪失其權利義務,故本案無出養必要性之議題。⑵收 養人現況:收養人之身心、經濟及支持系統皆屬穩定,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已交往、共同生活多年,被收養人出生後 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共同照顧,目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生母溝通、互動型態應屬穩定,在收養認可通過後亦有相關 照顧計畫,評估收養人有收養承諾度,故本件應具收養合適 性。⑶試養情況: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與被收養人互動自 然,被收養人衣著屬整潔,其受照顧狀況應屬良好,收養人 及被收養人生母皆有付出一定程度之關愛,本會認為應無適 應問題。⑷綜合評估:本會認為被收養人整體受照顧狀況應 屬穩定,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亦明確表達收出養意願,評 估收養人應具收養合適性,故建議宜認可收養等語,亦有該 基金會113年9月26日財龍監字第113090115號函暨所附之收 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㈢基此,本院綜合上情,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 審酌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共組家庭,二人並共同扶養 照顧被收養人,彼此關係緊密融洽;又收養人所能提供之環 境、資源、健康等一切情狀,均可對被收養人為妥善之照顧 ,並提供穩定之成長環境,且收養人已參與親職教育課程, 就被收養人成長過程所面臨之身世議題預作準備。而本件收 養成立後,被收養人之環境未有更易,於被收養人並無不利 之情形。綜上,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亦無民 法第10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應予認可, 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7月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2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2024-10-21

TCDV-113-司養聲-124-20241021-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收養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 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 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 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 、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下稱收養人)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男、 00年0月00日生)(下稱被收養人)之伯父,被收養人從小 即受收養人照顧,彼此感情深厚,經徵詢被收養人及其生父 、母意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3年7月29日訂立收養契 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經公證之 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未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確有 收養之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父乙○○ 、生母丁○○之同意等情,有前開書證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到庭陳述無訛(本院113年9月27 日訊問筆錄參照)。又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之事實 ,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院審酌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互動關係良好,本件收養並未尊卑失序 ,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 由,其收養關係成立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且無民法第10 79條之4、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前開說明,本件 收養符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 3年7月29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2024-10-21

TCDV-113-司養聲-181-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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