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智慧財產案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保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保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106號、第2107號、第2108號、第210 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 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專科沒收之物,係以沒收客體(即專科 沒收之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因此,法院 對同一專科沒收之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 ,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 屬違背法令。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7 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 ,登入蝦皮拍賣帳號「kittywang889」,在該賣場刊登販售 仿冒之歐姬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歐姬兒公司)之「なちゅラ イフ」等商標之蜂王乳凝露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 。嗣經歐姬兒公司察覺有異,並向其購買上開仿冒商標之蜂 王乳凝露1罐(下稱甲瓶蜂王乳凝露)之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106號、第2107號 、第2108號、第2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1頁背面)。惟甲瓶蜂王乳凝露,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刑事簡易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上 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5至27頁背面),聲請人復就同一之甲瓶蜂王乳凝露重複 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悖。故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保字第5230號之扣押物即蜂王乳凝露1罐(下稱乙瓶蜂王 乳凝露),係以另案被告陳依函基本資料註冊之蝦皮會員帳 號「turnn73」所出售之商品,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扣押物品 清單可參(見偵字第23007號卷第33至35頁、第63頁),與 以被告基本資料註冊之蝦皮拍賣帳號「kittywang889」出售 之甲瓶蜂王乳凝露不同,本件檢察官既係聲請沒收甲瓶蜂王 乳凝露,而非乙瓶蜂王乳凝露,本院自不得逕自宣告沒收乙 瓶蜂王乳凝露,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2024-10-24

TYDM-113-單聲沒-136-20241024-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程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程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8573號、第51877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9月21日 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48573號、第51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 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 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77號為駁回處分確定, 並於113年9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緩起訴 執行卷宗在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品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TORY BURCH、MICHAEL KO RS、GUCCI、MARC JACOBS、LONGCHAMP)附卷可參,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 聲請人上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因商標權人「美商高奇 智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不予鑑定,此有台灣仕誠國際專利 商標事務所111年1月20日台仕商字第20220001號函可查(見 111年度偵字第48573號偵查卷一第781頁),無從認定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因卷內 無鑑定報告或其他證據證明其上有何仿冒商標圖樣,自無從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於法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TORY BURCH包包 21件 2 TORY BURCH皮夾 3件 3 TORY BURCH名片夾 2件 4 TORY BURCH帆布袋 10件 5 MICHAEL KORS包包 (MK包包) 10件 6 GUCCI圍巾 7件 7 LONGCHAMP包包 27件 8 MARC JACOBS包包 8件 9 LONGCHAMP包包(告發人 、告訴人及被害人高筱君等9人向被告購得之物品 ) 9件 10 COACH包包 26件 11 COACH皮夾 11件 12 COACH紙袋 11件 13 包裝袋 100件

2024-10-24

PCDM-113-單聲沒-196-20241024-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源違反商標法按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8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於113年8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 IDAS衣服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 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28日 以112年度偵字第298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8月28日 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佐。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 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委 任狀、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2024-10-22

TPDM-113-單聲沒-132-20241022-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潔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緝字第150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WOC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潔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0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WOC提包1個,經鑑 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0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1年11月 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扣案 仿冒「Chanel」商標之黑色WOC提包1個,經鑑定結果,係屬 侵害商標權物品,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證明書及商品照片 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2024-10-18

TPDM-113-單聲沒-147-20241018-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玟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67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臂章布貼貳佰參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玟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臂章布貼232件,經鑑定認 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6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10日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 「佩佩豬」商標之臂章布貼232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 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 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2024-10-18

TPDM-113-單聲沒-151-20241018-1

單聲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他字第8 8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8818號為簽結在案 。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9件,經鑑定認 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 標法案件以112年度他字第8818號為簽結在案,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 9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智 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2024-10-18

TPDM-113-單聲沒-152-20241018-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 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佳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433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露天拍賣網站列 印資料、產品照片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屬商標 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 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CHANEL」之美甲貼紙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18

TYDM-113-單聲沒-110-20241018-1

單聲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EPSON」商標之墨水164件、仿冒「SAMSUNG」商標之 充電器741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 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 69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 「EPSON」商標之墨水164件、仿冒「SAMSUNG」商標之充電 器741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2024-10-17

TNDM-113-單聲沒-285-20241017-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英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57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超視王」商標圖樣之PPLs膠囊拾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英華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357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 佐。茲因扣案之PPLs膠囊共13盒經鑑定係屬仿冒「超視王」 商標及圖樣之商品,有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1份在卷足 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英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57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偵字第33578號卷第64至65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 卷宗無誤。而本案扣得仿冒「超視王」商標圖樣之PPLs膠囊 13盒,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維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PPLs超視王鑑定書1份(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保二刑三字第1120005312號卷第84至87頁)附卷為憑,足認 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2024-10-17

PCDM-113-單聲沒-192-20241017-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期滿。如附 表所示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 ,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蝦皮購物網頁截圖、如 附表所示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等存卷可考。準此,上開 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 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防蚊貼 17件 00000000 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卷第35-36、38、39頁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防蚊貼 48件 (含警方購證6件) 00000000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卷第35-36、37、39頁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防蚊貼 45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卷第22-32、33-34頁

2024-10-16

PCDM-113-單聲沒-179-202410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