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保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保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106號、第2107號、第2108號、第210
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
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專科沒收之物,係以沒收客體(即專科
沒收之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因此,法院
對同一專科沒收之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
,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
屬違背法令。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7
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
,登入蝦皮拍賣帳號「kittywang889」,在該賣場刊登販售
仿冒之歐姬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歐姬兒公司)之「なちゅラ
イフ」等商標之蜂王乳凝露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
。嗣經歐姬兒公司察覺有異,並向其購買上開仿冒商標之蜂
王乳凝露1罐(下稱甲瓶蜂王乳凝露)之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106號、第2107號
、第2108號、第2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1頁背面)。惟甲瓶蜂王乳凝露,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刑事簡易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上
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5至27頁背面),聲請人復就同一之甲瓶蜂王乳凝露重複
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悖。故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保字第5230號之扣押物即蜂王乳凝露1罐(下稱乙瓶蜂王
乳凝露),係以另案被告陳依函基本資料註冊之蝦皮會員帳
號「turnn73」所出售之商品,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扣押物品
清單可參(見偵字第23007號卷第33至35頁、第63頁),與
以被告基本資料註冊之蝦皮拍賣帳號「kittywang889」出售
之甲瓶蜂王乳凝露不同,本件檢察官既係聲請沒收甲瓶蜂王
乳凝露,而非乙瓶蜂王乳凝露,本院自不得逕自宣告沒收乙
瓶蜂王乳凝露,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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