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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4日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4月4日因 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 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6

TYDM-114-聲保-12-202501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成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成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成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民國110年8月17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 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6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6

TYDM-114-聲保-2-202501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楷博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楷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楷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19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2025-01-06

TYDM-114-聲保-10-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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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乃於110年8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 16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3月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631號函暨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2025-01-06

HLDM-114-聲保-2-202501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10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19日入監執 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1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 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501號函核准假釋,此 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16-202501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珵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珵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珵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4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1-03

CHDM-113-聲保-174-20250103-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送 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5 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14-20250103-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彥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彥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90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1-03

CHDM-113-聲保-170-20250103-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宇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鈞院判決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 5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29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5月17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7-20250103-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2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上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是受刑人經假釋後既尚在 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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