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734號
債 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宜庭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債 務 人 鄭靖耀即鄭惠銘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集保、勞保及保險等資料
,核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
住、居所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
聲請狀固記載債務人服務於第三人涌棋有限公司,惟查債務
人業於111年8月7日自該公司離職退保,併此指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3-司執-144734-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