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杜○○
被 告 李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000年00月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杜○○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2、3之土地返還並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被繼承人杜○○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李○○、被告杜○○、李
杜○○公同共有。
兩造被繼承人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所示分割方
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0分之0。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杜○○、李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繼承人杜○○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原
告及被告2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應繼分各0分
之0。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下稱00之00土地、000建物)暨附表
所示編號1、2、3、4土地,並將00之00土地、000建物、附
表所示編號1、2、3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李杜○○名下,實際
仍由被繼承人及兩造共同居住使用。詎被告李杜○○竟以所有
人自居,將原告、被告杜○○趕出000建物,後經本院000年度
家繼訴字第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分院000年度家上易字第0
號判決認定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確為被繼承人杜○○所購買
,借名登記於被告李杜○○名下之事實。上開案件確定後,原
告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知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經
本院以0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查封
拍賣,並移轉登記予拍定人。上開拍賣價金經分配結果,仍
剩餘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發還被告李杜○○,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李杜○○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經本院以000年度原
訴字第00號判決勝訴確定,上開款項即附表所示編號5自應
列入遺產分割。(二)附表所示編號1、2、3之土地係被繼承
人杜○○購買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時,一併購買並借名登記
予被告李杜○○名下,被繼承人已死亡,借名契約應即終止,
為此請求被告李杜○○應將附表編號1、2、3之土地返還並移
轉所有權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引用本院000年度
家繼訴字第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分院000年度家上易字第0
號判決之證據及認定之事實。(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之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
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請求分割遺產。另被繼承
人所遺臺灣銀行○○分行之存款,全部繼承人已於000年0月0
日至該分行提領完畢,並辦理銷戶,自毋庸列入遺產分割。
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杜○○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原告及被告2
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應繼分各0分之0。被繼
承人生前購買00之00土地、000建物及附表所示編號1、2、3
、4土地,並將00之00土地、000建物、附表所示編號1、2、
3土地借名登記於被告李杜○○名下,實際仍由被繼承人及兩
造共同居住使用。詎被告李杜○○竟以所有人自居,將原告、
被告杜○○趕出000建物,後經本院000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分院000年度家上易字第0號判決認定00之00
土地及000建物確為被繼承人杜○○所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
李杜○○名下。附表所示編號1、2、3之土地係被繼承人杜○○
購買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時,一併購買並借名登記予被告
李杜○○名下,被繼承人已死亡,借名契約應即終止等情。經
查: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本院000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分院000年度
家上易字第0號判決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000年度
家繼訴字第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分院000年度家上易字第0
號民事卷宗,經核閱上開卷宗及各筆土地、建物之登記謄本
,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與附表所示編號1、2、3之土地均係
於00年00月0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之原因發生日期
均係00年00月00日),且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00之00土地
及附表所示編號1、2、3土地均係分割自同段00地號土地而
來。㊁依附表所示編號1、2、3土地與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
之登記謄本,亦均有原告與被告李杜○○於000年00月0日辦理
以「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為內容之預告登記
。㊂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由上述之情形及本院000
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分院000年度家上易
字第0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可知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與附
表所示編號1、2、3之土地均係被繼承人杜○○出資所購買,
因系爭不動產貸款之需要,於00年00月0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被告李杜○○之名下,被繼承人杜○○曾多次與兩造及其
他家人討論未來如何處理上開不動產,如何設定及分配。被
告李杜○○與原告李○○於000年00月0日辦理以「為保全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為內容之預告登記,此項預告登記是
繼同年0月及00月間家庭會議之後,依被繼承人杜○○與兩造
所做成之結論付諸實踐。綜上,原告主張附表所示編號1、2
、3土地亦係被繼承人杜○○所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李杜○○
名下之事實應可信為實在。㊃按「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
一方經他方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
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
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而借名契約雖屬無名契約,但因著重
於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自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又
類推民法第550 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杜○○已於000年0 月00
日死亡,故其與被告李杜○○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即因此消滅,
而被告李杜○○繼續登記為附表所示編號1、2、3土地所有權
人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11
51條規定,繼承人承受一切權利、義務,且就遺產為公同共
有關係,是被告李杜○○仍登記為附表所示編號1、2、3土地
之所有權人,已致被繼承人杜○○之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則
原告本於繼承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依民法第767條、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李杜○○將附表所示編號1、2、3之土地返還
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本院000年度家繼訴字第00號、臺灣高等法院○○分
院000年度家上易字第0號判決確定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為
被繼承人杜○○所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李杜○○名下之事實。
惟00之00土地及000建物經本院以0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拍賣價金經分配結果,仍剩餘0,000,00
0元發還被告李杜○○,原告遂起訴請求被告李杜○○返還予兩
造公同共有,並經本院以000年度原訴字第00號判決勝訴確
定等情,業據提出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則上開款項即
附表所示編號5自應列入遺產分割。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杜○○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繼承
人,應繼分各0分之0,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之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
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全體繼
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000年度原訴字第00號判決書
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2人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四)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與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
文。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
人,應繼分各0 分之0,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
所示遺產,而被繼承人所遺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其全體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則原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五)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
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
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
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
旨參照)。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旨
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部分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0分之0分割為分別共有,金
錢部分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0 分之0分配,對於各繼
承人並無不當之處,核屬公平之法,是本件遺產應依如附表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
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
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0分
之0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附表:被繼承人杜永豪所遺財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00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00分之0 由原告李○○、被告杜○○、李杜○○依應繼分比例各0分之0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0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00分之0 3 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0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00分之0 4 台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5 依本院000年度原訴字第00號確定判決,被告李杜○○應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 0,000,000元及自000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由原告李○○、被告杜○○、李杜○○各分配0分之0。
PTDV-113-家繼訴-34-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