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與蕭聰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明瞭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本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4日上午9時8分開
庭內容及情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原告,其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人無訛。惟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日期即114年1月4
日上午9時8分開庭光碟,斯時為法定假日,本事件並未於該
日行準備或言詞辯論程序,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尚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