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賢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賢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包括數罪中
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
審法院。在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
針對判決之刑之一部上訴時,雖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不及
於未經上訴之第一審所為論罪部分,惟第二審法院既須就該
刑之一部為實體判決,其對科刑資料之調查、審判範圍,除
包括具有「犯罪行為人屬性」之一般科刑事實外,亦及於與
被訴事實或其密切關聯而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犯罪情節
事實」(又稱「關聯情節事實」)在內,例如刑罰加重、減
輕或免除事實之有無,以及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身分、
機會、侵害之法益或行為時之特別情狀等各情,均屬科刑時
應予調查、審判之犯罪情節事實,始能對行為人侵害法益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為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是以,
上開「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
法院」,自包括最後一個審理科刑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
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編號11所示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檢察官僅
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
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進而為實體判決(見本
院卷第75至7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係「數罪中最後
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
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竊盜、侵占、詐欺等11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
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均為竊盜罪,
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高,另與附表編號10所示之侵占罪、附表編號11所示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罪質、犯罪情節迥異,審酌受刑人所犯
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
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役120日)及附表
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合併刑期已逾拘役12
0日),以及不得逾越拘役定執行刑之法定最高刑度120日,
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
157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
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
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黃宇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4月21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9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26129號 110年度速偵字第4633號 110年度偵字第40712、410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901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月24日 111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901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377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556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573號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0日。 1.編號1至4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65日(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720號)。 2.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10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15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741號)(於112年2月17日先入監執行後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3.編號1至9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701號)。 4.編號1至10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47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9月25日 111年1月15日 110年7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40712、41031號 111年度偵字第16291號 110年度偵字第364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9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5日 111年6月8日 111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9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7月12日 111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573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237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323號 編號3、4所示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0日。 1.編號1至4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65日(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720號)。 2.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10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15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741號)(於112年2月17日先入監執行後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3.編號1至9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701號)。 4.編號1至10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47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2月11日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2月19日,應予更正) 111年2月19日 110年7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9377號 111年度偵字第19377號 110年度偵字第34908號、111年度偵字第82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111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2年2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 111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112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5147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514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658號 編號7、8所示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0日。 1.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10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15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741號)(於112年2月17日先入監執行後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編號1至9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701號)。 3.編號1至10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478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侵占 幫助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9月28日前某日時許 110年6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5733號 112年度偵字第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78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6日 113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78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3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052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031號 編號1至10所示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478號)。
TPHM-113-聲-2682-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