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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6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交上字第 108 號判決(下 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第 8 條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自承確定終局判決於 112 年 10 月 20 日收受, 惟聲請人遲至 113 年 8 月 15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 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2024-10-17

JCCC-113-審裁-796-20241017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75 號 聲 請 人 潘承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725 號刑 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關於否准聲請人於再審聲請 程序拷貝影音資料部分,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之 2 規 定意旨,使聲請人適時獲知卷宗證物及到庭表示意見,有違 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之程序參與權、適時獲知卷宗證 物及表示意見權,並不當剝奪聲請人之請求資訊權、請求表 達權及請求注意權。是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 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 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 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 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 「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 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 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 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三、經查:(一)聲請人因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 度聲再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下稱前審裁定),以再審之 聲請部分為不合法、部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就聲請人聲 請拷貝影音資料部分,附帶敘明經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確 認,該影音資料已未保存,自無從准許而駁回。(二)聲請 人對前審裁定提起抗告,經確定終局裁定認前審裁定並無違 誤;又相關資料(含相關影音資料)保管情形究非前審權責 ;且聲請人前所持其與共犯之自白欠缺任意性並與客觀證據 不符等事由,迭遭法院認無再審理由並駁回再審聲請確定, 其猶執同一事由聲請拷貝影音資料,並無動搖原確定判決事 實之可能,客觀上難認有調查必要,而認聲請人抗告為無理 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有未依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之 2 規定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聽取意見, 以及有未予聲請人拷貝影音資料情事,即逕謂確定終局裁定 違憲,尚難認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並因而侵害聲請人基本權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 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6

JCCC-113-審裁-775-20241016

審裁
憲法法庭

上列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6 號 聲 請 人 徐湘婷 李昱璋 李致燁 上列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之 113 年度抗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一)及同年 5 月 15 日之 113 年度抗字第 207 號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其中參與審判之 2 位法官與聲 請人銀行法案件之駁回再審聲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之法官相同,因違 反法官迴避規定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徐湘婷及李致燁就系爭裁定一皆提起再抗告:(一 )其中聲請人徐湘婷之再抗告部分,經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 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在案,是系爭裁定一應為該聲請人之確 定終局裁定;(二)另聲請人李致燁之再抗告部分,則經最 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262 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 由駁回,是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應為聲請人李致燁之確定 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徐湘婷就系爭裁定一及二,與聲請人李致燁就 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262 號刑事裁 定部分,僅係以其主觀之見解,就上開裁判是否違反法官迴 避規定有違憲疑義而為爭執,尚難謂對於裁判如何牴觸憲法 ,已予以具體之指摘。至聲請人李昱璋並非系爭裁定一及二 之當事人,聲請人李致燁亦非系爭裁定二之當事人,自不得 就其非為當事人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 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2024-10-15

JCCC-113-審裁-766-2024101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 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466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 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屬就前開憲法法庭 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 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5

JCCC-113-審裁-744-2024101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9 號 聲 請 人 吳國寧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803 號民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亦未考量 原因案件當事人有證明妨礙之行為,並有違反闡明義務致生 突襲性裁判,違反恣意禁止、牴觸平等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 疑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爰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 上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 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 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法規 範或裁判違背憲法……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 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 未具體敘明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 有違反恣意禁止、牴觸平等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疑義等語,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 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 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2024-10-15

JCCC-113-審裁-749-2024101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51 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租金收入遭課徵綜合所得稅,認原 因案件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等有送達不合法與 違法執行之瑕疵,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56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查,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2024-10-15

JCCC-113-審裁-751-2024101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4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64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或第 27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 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規 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前開二規範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規定有何違反 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稱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 意旨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均不符,本庭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 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5

JCCC-113-審裁-743-20241015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聘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8 號 聲 請 人 盧彥旭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聘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聘任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簡抗字第 1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 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 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 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一)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僅係就行政機關之個案函文是否具有事實上之否准性質, 所為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對法 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所為正確與否之爭執,並未 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如何構成違憲之 疑義。是本件聲請,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 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2024-10-14

JCCC-113-審裁-768-2024101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70 號 聲 請 人 潘志盛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 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802 號刑事判決(下 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 字第 170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 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又本件司法警察之行為疑有違反法定程序且情節重大,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 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 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 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據以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於 113 年 7 月 18 日始持確定終 局判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前開規定不合,爰 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2024-10-14

JCCC-113-審裁-770-2024101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3 號 聲 請 人 董維雄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戶籍地門牌編釘錯誤,設籍地址未 裝釘制式門牌供識別,無大門出入口亦無法設立信箱,致聲 請人未收受檢察官刑事執行指揮關於傳喚、拘提與通緝之歷 次司法文書,從而該等司法文書之送達均不合法。惟最高法 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未審酌上開情事,將聲請人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之聲請駁 回,故認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 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 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 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撤銷假釋之處分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 刑事法院聲明異議,並附帶聲請救濟期間之回復原狀,先後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303 號刑事裁定,將其聲明 異議及回復原狀之聲請、抗告均予駁回後,聲請人提起再抗 告,經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提起復審 ,經法務部矯正署同意聲請人申請回復原狀而受理,並以復 審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另以假釋撤銷不當為由,向刑 事法院聲明異議,非為適法;以及聲請人雖認檢察官執行殘 刑時所為之傳喚、拘提,因其戶籍址之門牌編釘錯誤而屬違 法,惟檢察官執行殘刑時所為傳喚、拘提,為指揮執行前之 受刑人之保全行為,非檢察官指揮執行本身有無不當之問題 等為由,認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執已經確定終局裁定認與 聲請人所聲明異議事項無關之傳喚等司法文書是否合法送達 一事,再行爭議,即逕謂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 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2024-10-14

JCCC-113-審裁-763-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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