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蕭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上開
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民事
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3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