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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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楊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2025-02-14

SCDV-114-除-3-2025021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于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1 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9月2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 3年9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 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350

2025-02-13

CTDV-114-除-4-20250213-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徐景勛即徐阿明之繼承人 徐景榮即徐阿明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陳國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2-13

SLDV-114-除-59-20250213-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施耀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02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310 003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200 004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53

2025-02-13

SCDV-114-除-10-20250213-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逸樺(即王林富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6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 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177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 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 ,已於同年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期間內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7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8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9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10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280

2025-02-12

TNDV-114-除-7-202502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蕭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上開 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民事 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3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914

2025-02-12

CTDV-114-除-26-2025021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黃潔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300

2025-02-12

TCDV-113-除-508-2025021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9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0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1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01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01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19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20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2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600 02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15

2025-02-12

PCDV-114-除-25-2025021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蔣美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2-12

SLDV-114-除-51-20250212-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洪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2025-02-10

SCDV-114-除-3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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