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
受 刑 人 李美姿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美姿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迭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
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
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數罪併罰案件之
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
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
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
、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
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
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
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
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
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
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
82號判決理由參照)。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判決(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71
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4號)
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已就其中各屬得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即附表編號1至3)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即附表編號4)部分,請求聲請人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李美
姿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須知暨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是聲請人向本院為本件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固非無憑。
(二)然查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早於113年10月23
日,即已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
3年度聲字第415號)各1份存卷可佐,業生實質確定力,
則聲請人猶就前開各罪之全部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核
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
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
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揆諸前開說
明,自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顯於法有所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犯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8日19時1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2年6月6日13時2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2年9月15日 112年7月24日前之同月某日 至112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80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383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581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9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7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16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7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號 113年度東原金簡字第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2月4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22日 備 註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94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172號
TTDM-113-聲-425-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