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簡國華
被 告 陳偉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TTDM-113-交簡附民-4-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