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小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96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程世騰 台灣銀行 連城分行 112年11月30日 1,018,089元 AR0772358
PCDV-113-除-596-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