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李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690元,及自113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
企銀)申請其申請信用貸款,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44
,690元未清償,嗣臺東企銀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應視同自認,足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PTEV-113-屏小-555-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