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佳農(原名:許禎哲)
具 保 人 許禎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6
07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禎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禎倫因被告許佳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被告。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
訴字第220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
第484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11月14日確定在案等情,
有歷審判決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以113年度
執字第6074號執行,被告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
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
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13年12月12
日屏檢錦肅113執6074字第1139050649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
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
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可徵其顯已逃匿,爰依
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PTDM-114-聲-169-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