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J000-A1130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40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9時2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
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
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
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CHDM-113-侵訴-25-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