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550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李函儒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間於網路上認識被告,被告
多次以文字、言語、曖昧不明關係,使原告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金錢予被告,加計被告另訛詐飲食
、私人花費共80,000元,原告交付被告合計450,000元。嗣
被告於110年10月18日即無端封鎖原告,迄今了無音訊,原
告始驚覺受騙。爰擇一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6、9、11至14、19至2
1、23至25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錢予被告不爭
執,惟此均為原告基於發展感情基礎交往而自願交付,應屬
贈與法律關係或好意施惠行為,而被告於交往過程中亦有支
出費用,否認其有對原告施用詐術,原告亦未陷於錯誤。原
告主張附表其他部分,則未舉證有交付金錢。另原告既主張
其於110年10月18日認為受騙,則其於112年12月22日提起本
件訴訟,已逾2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
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係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
,使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
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
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
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
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
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施以詐術,致
原告陷於錯誤,陸續給付現金予被告,並為被告代付款項
,被告應返還450,000元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
告就上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6、9、11至14、19
至21、23至25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錢予被告
乙情,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被告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乙節,僅籠統陳述被告以文字、言語、曖昧不明
關係施用詐術,未臻明確,復未據其就此部分事實提出或
聲明調查證據,已難認可信。而兩造當時既為交往或有意
發展感情關係,因而有饋贈財物、資助金錢及代為支出等
情形,與常情無違,當係基於兩造間合意為之,核其性質
實與贈與無異,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此外,原
告未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目的,則原告主張擇一依不當得
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450,000元,難以
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擇一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4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85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交付方式 事由 1 110年8月2日 臺北市信義區 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1,480元 信用卡刷卡 購買被告衣服 2 110年8月2日 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3,120元 信用卡刷卡 購買被告衣服 3 110年8月2日 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4,500元 信用卡刷卡 購買被告衣服 4 110年8月6日 基隆市義一路台灣大哥大門市 529元 信用卡刷卡 被告手機電信費 5 110年8月6日 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2,480元 信用卡刷卡 購買被告衣服 6 110年8月6日 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2,912元 信用卡刷卡 購買被告衣服 7 110年8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4,059元 信用卡刷卡 享海鮮餐廳用餐 8 110年8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 10,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面交 生日禮金 9 110年8月13日 基隆市 1,500元 銀行轉帳 購買艾草包 10 110年8月18日 新北市三重區 15,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面交 旅遊零用金 11 110年8月23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7-11 12,906元 信用卡刷卡 被告行善路住家地價稅 12 110年8月25日 臺北市和平東路 17,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面交 手術費 13 110年8月29日 臺北市基隆路1段 20,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面交 打麻將費用 14 110年8月30日 臺北市安和路 3,5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5,000元 剪髮費用 15 110年9月8日 新北市三重區 8,1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8,000元 被告行善路住家管理費、水電費 16 110年9月8日 臺北市萬華區 60,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面交 被告3間房屋稅金 17 110年9月8日 臺北市萬華區 7,148元 信用卡刷卡 被告罰單、好市多會費、水電費 18 110年9月13日 基隆市 110,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告訴人帳戶3萬元告訴人母親金融卡8萬元面交 被告行善路住家房貸 19 110年9月15日 基隆市二信ATM 1,580元 銀行轉帳 網購蜜餞 20 110年9月16日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6,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面交 購買4個月份量之荷爾蒙藥物 21 110年9月16日 臺北市基隆路與信義路口咖啡廳 7,200元 信用卡刷卡 被告汽車燃料稅 22 110年9月30日 基隆市麥金路 37,000元 自動櫃員機提領面交 被告做牙套費 23 110年9月30日 基隆市麥金路加油站 2,521元 信用卡刷卡 被告汽車油費 24 110年9月30日 基隆市麥金路統一超商 3,275元 信用卡刷卡 被告手機電信費 25 110年10月13日 基隆市 30,000元 自動櫃員機轉帳被告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 被告生日禮金 合計 37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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