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宗松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
603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歐宗松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審理期日未到庭,惟本
件審理期日傳票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胞
兄收受;另於114年1月2日合法送達被告陳報之送達地址即
其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
寄存於其居所之轄區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被告居
所門首、信箱等處,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79頁、第81頁),是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二、審判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上
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
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
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原審判決後,被告僅就原判決量
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明對於原判決認定
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沒收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
第63至64頁),是本件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原
判決關於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沒收部分之認定,均
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此部分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
、證據、論罪、沒收為審判基礎引用之不再贅載。
三、原判決以被告本件如附表所示6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均罪
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
賺取所需,竟四處行竊,換取日常所需金錢,顯見其法治概
念薄弱,且前有多項毒品以及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兼
衡於犯罪後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足見尚知悔悟,自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2名子女,均未成年,現在靠社
會政府補助、需撫養兩個小孩,現與兩個小孩同住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經核原判決所為刑之宣告,係以被告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
而為,所量定之刑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
、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稱允當。被告固以其
與被害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電)已經調解成立
並依約賠償完畢,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惟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與否,俱屬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就具體個案犯罪,苟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後予以
整體評價,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罰相當,以實現
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
倘未逾越法律所定範圍,或客觀上顯然濫用權限,即不得任
意指摘為違法。被告於原審判決後雖與部分被害人即臺電調
解成立,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部分賠償,有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68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3至74頁),然衡諸被告本案犯行次數甚多、均持對他
人生命身體安全有危害之兇器犯案,犯罪情節嚴重,且3度
剪斷臺電電桿上之電線,對於大眾用電及生命身體健康安全
造成之影響不輕,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甚高,原判決就被告每
次犯行均僅於法定刑基礎上酌加1月,量刑已屬偏輕,並無
與被告罪責評價不相當之情形,自不因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成立並履行賠償責任,而認被告可邀獲較輕之處罰。是
被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並無可採,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經過 被害人 原判決宣告刑 備考 1 112年8月11日晚間10時 臺南市○○區○○里○00000○路○0○○○○○號○○○○00號)。 歐宗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楊勝發(臺電) 歐宗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纜線約6公尺(損失新臺幣1,476元) 2 112年8月11日晚間10時20分 臺南市○○區○○里○○○段000號 歐宗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甲○○ (果園) 歐宗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線約1公尺(損失新臺幣1,000元) 3 112年8月11日晚間10時25分 臺南市○○區○○里○00000○路○0○○○○○號○○○○00號)。 歐宗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楊勝發(臺電) 歐宗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纜線約11公尺(損失新臺幣2,706元) 4 112年8月11日晚間10時45分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號 歐宗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乙○○ (果園) 歐宗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線約3公尺(損失新臺幣2,000元) 5 112年8月11日晚間11時10分 臺南市○○區○○里○00000○路○0○○○○○號○○○○00號)。 歐宗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楊勝發(臺電) 歐宗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纜線約10公尺(損失新臺幣2,406元) 6 112年8月11日晚間10時35分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號 歐宗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途尋找電纜線,於左述時、地,以自備鐵棒竊取電纜線。 丙○○ (果園) 歐宗松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遭竊電線約5公尺(損失新臺幣4,000元)
TNHM-113-上易-753-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