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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元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元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順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4年6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2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 7年2月28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8-20250103-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紹鑫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紹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5181號函暨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9-20250103-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均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均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 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YDM-114-聲保-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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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11月,於民國101年10月 28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   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2月30日函、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9年7月29 日,其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故本件聲請為正當,自 應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2

TYDM-114-聲保-5-20250102-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5901號函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2

TYDM-114-聲保-1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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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天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天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天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3年7月,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入監 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洪天城於103年3月29日入監服刑,於113年12月30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301890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2025-01-02

TYDM-114-聲保-1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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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5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02

CHDM-113-聲保-176-20250102-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凱群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凱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凱群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15日送監執行,茲 經陳奉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2

TYDM-114-聲保-15-20250102-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松穎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松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松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28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2年度金簡字第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02

CHDM-113-聲保-172-20250102-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銘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及3年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29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2025-01-02

CHDM-113-聲保-16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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