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定邦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4270號、第21181號、第21182號、第21183號)及
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731號、第732號、第73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戴定邦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事 實
一、戴定邦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以不詳
之金額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不詳重量之摻有毒品
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後,再持用如附表所示之
門號手機作為連絡工具,聯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後,復
各約定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
點,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販賣摻有毒品愷他命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該買家
以牟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均對證據能力表示同意,於本案辯論終結前
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認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
證據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並
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且與待證事實間皆
具相當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戴定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07偵21183卷二第7頁,訴緝卷第47至5
1頁、),與證人即毒品買家高茜汝、吳家和、蔡建輝、傅
禮駿、李昀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07偵21183卷第53
至59頁、第68頁、第70至73頁、第88頁、第90至94頁、第10
8頁、第110至114頁、第134頁、第136至139頁、第143頁)
互核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萬華分局偵
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影本
、勘查採證同意書、本院107年聲監字第463號、第585號通
訊監察書等件(見107偵21183卷一第4至9頁、卷二第44頁、
第46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而可採信。
㈡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
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
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
,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
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
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而本案毒品交易係屬有償,且被告販
賣之第三級毒品為法令嚴禁查緝之對象,販賣行為更事涉重
典,若無利潤可圖,被告應無甘冒重典,輕易將所持有之毒
品無償轉讓他人之可能。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陳:
我販賣毒品是想賺錢,轉到的錢都是我自己可以處分等語(
見訴緝卷第49頁),足徵其主觀上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
案犯行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於民國109年1月1
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修正前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
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另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亦
於前揭時間修正施行,該條項修正前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
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亦較不利於被
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之前揭各該規定。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於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
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上開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㈣刑罰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自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⒉觀諸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次數雖
多,然犯罪所得非鉅,交易之毒品重量亦非大量,且觀諸被
告毒品交易方式,並非以事前刊登招攬不特定人之廣告方式
為之,可認其本案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所生危害及所獲利益
亦屬有限,與長期或大量販賣毒品之毒梟或經常反覆販賣毒
品之毒販顯然有別,考量修正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最
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縱依上開減刑規定減刑後,處
斷刑之下限仍為有期徒刑3年6月,與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相衡
之下,猶屬過苛,客觀上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就被告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⒊被告所犯上開各該犯行,其刑各有上開數種減輕事由,爰均
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循正途謀生之能力,明知毒品對
於健康之戕害及販賣毒品對於社會國家具有之潛在危害,惡
性非輕,仍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泛濫而危
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後自偵查至本院審理
時均坦認犯行,且歷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均非重大,所獲利益
非鉅,犯行所致之危害程度均相對較輕,考量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參與販賣之情節,兼衡其素行(於本案犯
行前無經法院判決科刑之紀錄)暨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訴緝卷第11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所為本案7次犯行之
時間尚屬接近,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
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中均有
取得毒品交易價金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並經證人即如附表
所示之各該毒品買家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
。而上開款項均屬其犯罪所得無誤,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沒收標的為通用貨幣,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
形),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 偵查起訴,檢察官蔡雅竹、張盈俊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販毒電話 毒品買家 毒品種類 主文 毒品數量 交易地點 購毒者電話 交易金額 1 107年6月9日凌晨1時55分、凌晨2時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高茜汝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中壢區富村街某處 0000000000 1,000元 2 107年5月13日凌晨0時49分、凌晨1時13分至53分、凌晨2時13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吳家和 摻有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包 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之「百年大鎮社區」 0000000000 2,000元 3 107年06月9日凌晨1時26分、凌晨1時35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吳家和 摻有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包 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之「百年大鎮社區」 0000000000 1,500元 4 107年6月9日凌晨3時36分、凌晨3時55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蔡建輝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平鎮區山仔頂某處之萊爾富超商 0000000000 1,000元 5 107年6月13日上午8時17分、上午8時27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傅禮駿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包 桃園市平鎮區上海路某處之頂好超市 0000000000 1,000元 6 107年6月9日晚間11時45分至57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李昀凱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中壢區龍德路某處之自助洗衣店 0000000000 1,000元 7 107年6月10日凌晨0時49分、凌晨0時59分、凌晨1時8分、凌晨1時17分通聯後某時 0000000000 李昀凱 愷他命 戴定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公克 桃園市中壢區龍德路某處之自助洗衣店 0000000000 1,000元
TYDM-112-訴緝-129-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