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熾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熾東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余熾東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所為對於告訴人侯永錩之
居住安寧產生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之生
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復考量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306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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