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
上 訴 人 吳慶輝
賴秀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侯宜諮律師
李昱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
上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
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吳慶輝係股票上市公司東貝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貝公司)之董事長,東貝公司
自民國102年起,即因營業淨利下滑而面臨資金缺口,吳慶
輝為隱匿此情,避免下市及銀行抽銀根之危機,指示會計處
長楊文廣編製虛偽不實之103年度至108年度財務報告,並指
示財務部門主管翁聰智負責配合相關資金流程,虛增營收及
盈餘,致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2所示授權人(下稱系
爭授權人)買入或持續持有東貝公司股票,嗣東貝公司遭下
市,系爭授權人因而受有損害,其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授權被上訴人另案請求吳慶輝及其
他依法應負責任之人連帶賠償新臺幣4億3,994萬4,957元(
下稱系爭損害),為吳慶輝之債權人。乃吳慶輝以108年8月
14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同年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賴秀柳,其所
餘財產已不足清償系爭損害債務,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
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賴秀柳塗銷該移轉登記,洵
屬有據,不因另案刑事裁判(尚未確定)以系爭不動產為賴
秀柳無償取得吳慶輝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而受影響,且無礙
該沒收處分之效力,非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但書第4
款規定所禁止,並有必要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
為論斷者,泛言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TPSV-112-台上-2883-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