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民事和解切結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原 告 洪金城
被 告 林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民事和解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簽立之
和解切結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6,239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TPDV-113-重訴-74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