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孟哲
具 保 人 黃琇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琇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琇讌因被告余孟哲犯詐欺案件,前
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
保字第10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
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
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
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