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
附民原告 蕭聖傑
附民被告 王珮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6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
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TNDM-113-附民-2232-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