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徐榮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高彬
上 訴 人 徐林花蕊
徐高德
徐佳稜
被 上 訴人 莊建宏
建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㈠上訴人徐榮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
,848元(2,107,665元+11,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
元。
㈡上訴人徐林花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80元。
㈢上訴人徐高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
㈣上訴人徐高德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
㈤上訴人徐佳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
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TNEV-113-南簡-964-20241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