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恩瑞
上列被告被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恩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MLDM-113-訴-624-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