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呂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
一審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訴
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陳佳文,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
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至11
3年4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2,476元(含消
費款29,936元、循環利息1,340元、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1
,200元)未給付,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記帳款29,936
元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11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632,164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8年12月19日止,以每月為1期,還
款日為每月25日,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61%加年利率13.62
%(合計15.23%)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
25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721,478元(含
本金618,825元、利息102,653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111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8年12月19日止,以每月為1期,還
款日為每月25日,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61%加年利率13.62
%(合計15.23%)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
25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182,603元(含
本金156,623元、利息25,98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五、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六、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
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息 1 29,936 前開本金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5%計算之利息 2 618,825 前開本金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5.23%計算之利息 3 156,623 前開本金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15.23%計算之利息
TPDV-113-訴-4080-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