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20145號社工員
受 安置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P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P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人CP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繼續安置3個
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安置人CP00000000因1週未到校,且校方連繫不上受安置人
之母即關係人CP00000000-0,經聯繫受安置人之祖父,始知
關係人CP00000000-0已2日未攜受安置人返家,且受安置人
自民國113年9月入學至今就學狀況均不穩定,後再經海線社
福中心與里長聯繫,確認關係人CP00000000-0遭房東驅趕,
故攜受安置人居住旅館多日。
㈡關係人CP00000000-0因領有中度智能障礙證明,無工作能力
亦無收入,過去也無養育經驗,受安置人長期由關係人CP00
000000-0熟識之長輩協助照顧,其自身親職責任感薄弱,近
期則依靠友人協助,然該友人目前無法支應關係人CP000000
00-0生活所需,僅能提供無人居住且無水電之老屋予關係人
CP00000000-0居住。而受安置人之祖父又將關係人CP000000
00-0之生活費用全數用於飲酒,使關係人CP00000000-0無法
提供受安置人基礎生活所需,致受安置人受照顧之情況堪憂
。
㈢又關係人CP00000000-0與受安置人經由里長及海線社福中心
督導帶至警局報案時,因關係人CP00000000-0之理解能力有
限,誤認庇護安置等同軟禁,將會無法外出工作,故藉講電
話之際於警局後方離去,未留下資訊也未能再次聯繫,便將
受安置人留置警局。評估關係人CP00000000-0無法顧及受安
置人之生活照顧,且其原生家庭亦無其他可協助照顧受安置
人之親屬資源,故於113年11月23日2時起由聲請人臺東縣政
府緊急安置,並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
月等語(見本院卷第8、9、61頁)。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
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
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
年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東
縣政府113年11月25日府社保字第1130266167號緊急安置函
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及證物袋),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
取受安置人及關係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19-23頁),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確屬信而有徵。
㈡又本件經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為調查後,其調查結果略以
(見本院卷第27-33頁家事事件調查報告):
⒈受安置人於安置機構之適應狀況: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置
人目前安置於機構,受照顧狀況良好,過往常轉換受照顧環
境,狀況較不穩定,目前整體狀況已有改善。目前關係人CP
00000000-0雖無法聯繫,但聲請人近期已聯繫到受安置人之
父即關係人CP00000000-0。另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置人有
遲緩的狀況,照顧機構已安排進行聯合評估。
⒉關係人目前生活環境、工作狀況、經濟條件等,及其對於延
長受安置人安置期間之意願:
⑴關係人CP00000000-0表示其原本在五金行上班,因與其他店
員意見不合所以離職,目前為了探視子女方便改在臺東市區
找工作,其目前尚無法接回子女親自照顧,因此同意將子女
延長安置。
⑵關係人CP00000000-0目前租屋居住於屏東,其表示離婚時關
係人CP00000000-0堅持要帶走小孩,在其堅持下,關係人CP
00000000-0才同意一人照顧一個小孩,但不料去年9月才分
開,小孩就進了社會處,關係人CP00000000-0表示自責且擔
心,也認為受安置人以前就比較膽小,現在被安置應該很害
怕,其希望可以接回受安置人由自己親自照顧,其表示自己
平時從事綁鐵及割草的工作,經濟能力足以接回子女親自照
顧,再加上其父及姨媽之照顧,自己一定可以更好的照顧子
女。未來接回受安置人後,其會安排受安置人入學,平日自
己及其父都可以接送子女上下學,若工作時間比較晚,其姨
媽也會去接小孩回去住所。
⒊有無其他有意願且具教養能力之親屬得以接手保護照顧受安
置人:關係人CP00000000-0表示,其沒有其他親屬可以接手
保護照顧受安置人,只有弟弟的女友可以,弟弟目前與女友
同居,之前自己曾去找過他,但不記得其地址,弟弟的女友
剛滿20歲,但有時問可以照顧受安置人。關係人CP00000000
-0另表示,與關係人CP00000000-0離婚時說好一人照顧一個
小孩,若關係人CP00000000-0有能力且有意願,其也同意由
關係人CP00000000-0接回受安置人照顧。
⒋受安置人目前所有之社會福利資源:聲請人社工表示,受安
置人目前安置於機構,所需之醫療、教育資源由機構統一評
估規劃,目前機構觀察受安置人有遲緩之狀況,已為受安置
人安排聯合評估,就學部分目前尚無法銜接,等學期開始再
為受安置人安排入學。
⒌聲請人對於受安置人安置之期程及後續就學、就業、自立生
活能力之培養或返家準備等生活事項之規劃:聲請人社工表
示,受安置人安置後2個月內會召開親屬會議,屆時將通知
關係人參與,若祖父母有意願亦可參加。
㈢另聲請人非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未來的安
置期程及處遇規劃為何?)關係人CP00000000-0已經聯絡到
,有安排親屬會議,目前在等待屏東縣政府的回覆,待回覆
報告後會安排會面及短暫返家,若孩子適應狀況不錯,會安
排孩子結束安置返家。」、「(問:是否於114年1月3日召
開親屬會議?)有召開,會議關係人CP00000000-0及其女友
、祖父也都有到,他們與孩子相處狀況不錯。」、「(問:
有無安排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會面交往?)目前還沒,關係人
CP00000000-0是完全聯繫不上。關係人CP00000000-0還在等
報告,待報告回覆後會安排,預計是2月底。」等語(見本
院卷第61、62頁);關係人CP00000000-0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同意繼續安置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
㈣堪認受安置人目前已適應機構之生活,且依本院家事調查官
實地訪視之結果、聲請人非訟代理人及關係人CP00000000-0
到院之陳述,雖關係人CP00000000-0有意願接回受安置人,
惟仍有待相關政府單位之回覆,且亦須確認受安置人返家適
應之情況,始能決定未來受安置人之處遇,應認現階段尚不
宜遽然結束安置,使受安置人返回原生家庭。
㈤故為保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發展,使其能在父母等原生家
庭成員暫時無法提供妥適教養之情形下,持續接受福利行政
系統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及醫療資源。並期社工得以妥為整理
可得運用之行政與社福資源、具體擬定後續之輔導與家庭處
遇計畫,以期在協助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狀況之同時,進一步
調查關係人之生活境況、評估其親職能力,與擬定後續之輔
導與家庭處遇計畫,進而協助關係人重新思考並規劃子女未
來之保護教養計畫。故本院認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應較符合受
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主管機關之報告義務:
㈠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
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
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
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
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兒童
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
定期作成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送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送交地方法院備查,兒童及
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8條第3項另定有
明文。
㈡故本件主管機關即聲請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本院陳報執行
監護事項之人,並依上開執行監護事項之人定期所作成之兒
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後送交本院備
查,附此敘明。
五、程序費用之計算與負擔:
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本件並無其
他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程序費用,故就如附表所示之程序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00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見本院卷第10頁)
TTDV-113-護-113-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