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蘇源和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79年度訴字第124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
於民國80年6月11日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原本關於80年(訴)第1245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79年(訴)第124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0年6月11日所為79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判
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關於80年(訴)第1245號之記載
,係79年(訴)第1245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