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鈺山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嬉吟
代 理 人 巫家佑律師
相 對 人 林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
10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584號判決確定,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有關廢棄部分,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
上訴人負擔(即聲請人);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
被上訴人負擔(即相對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無得向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13年度司聲字第360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72,577元 相對人繳納。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298,000元 相對人繳納。 二 上訴裁判費用 59,415元 聲請人繳納。 附帶上訴裁判費用 19,320元 相對人繳納。 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費用 198,000元 聲請人繳納。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補充鑑定費用 100,000元 相對人繳納。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鑑測費用 11,280元 相對人繳納。 除裁判費外,鑑定測量等程序費用總計607,280元(計算式:298,000+198,000+100,000+11,280=607,280)。 一、依相對人勝訴訴訟標的比例計算為0.5265(計算式:3,805,978÷7,229,200=0.5265),程序費用之上開比例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應負擔程序費用為319,733元(計算式:607,280×0.5265=319,73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416,530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第二審58,078元+319,733元=416,530)。 三、聲請人預納之費用合計257,415元,低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無得向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額。 一、裁判費部分:第一審相對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聲請人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土地及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勝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747,240 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即確定判決聲請人占用系爭778 地號土地之面積)×312,27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778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747,240)。另確定判決命聲請人給付費用58,738元勝訴,乃獨立之請求,訴訟標的合計3,805,978【計算式:3,747,240+58,738=3,805,978】,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及第二審58,078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詳左說明。
SLDV-113-司聲-360-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