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信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
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信宏無罪。
判決要旨
調查結果,認為可能身陷愛情憧憬的被告欠缺理性成年人的認知
、判斷以及預料風險能力,也無法證明被告有和詐騙集團成員一
起犯罪的認知,依法應為無罪的判決。
理 由
一、起訴事實及罪名
1.起訴事實:
①被告金信宏根據他的理解能力以及社會生活經驗,可以知
道利用別人的金融帳戶資料,常和詐欺等財產性犯罪有關
,而依照他人指示從自己帳戶提領來路不明款項,非常可
能提領到詐騙獲得的贓款,並且製造款項流向(金流)的
斷點,以掩飾或隱匿騙得款項的來源和去向。但他仍然和
一位Line暱稱「Melon萱」、「006玉山專員」(自稱「楊
茗雅」)以及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謀行騙,先於民國112
年的某個時間,把他使用中的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
000號帳戶(開戶人為被告的弟弟金俊昇,以下簡稱一銀
帳戶)存摺封面拍照後,以Line將照片傳送給「Melon萱
」,而使「Melon萱」所參加的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取得一
銀帳戶的帳號。
②「Melon萱」所參加的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接著便於113年1
月26日下午3時20分之後,向告訴人林頴聰騙說必須先繳
交新臺幣(下同)10,000元才能從交友軟體申請退費。害
告訴人受騙上當,而於113年2月6日上午8時39分左右,轉
帳10,000元至一銀帳戶。被告再以上述款項用來購買APPL
E點數之後,將買到的APPLE點數序號拍照以Line傳送「Me
lon萱」,而使上述款項被掩飾或隱匿來源和去向。
2.起訴罪名:
因此認為被告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
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
無罪推定以及罪疑唯輕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
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
是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
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
被國家冤枉。
三、被告的辯解
1.雖然我只有見過「Melon萱」的照片,沒有見過面,但我心
裡是把她當做交往的對象。
2.我是和她在Line上面互動兩、三年之後,她才叫我把她表妹
轉帳來的款項買APPLE點數的事情,本案是她第五或第六次
叫我買點數,而且金額都是10,000元。過往她叫我用表妹轉
帳的錢去買點數、買東買西都沒有人來告我。因此我完全沒
有懷疑或擔心她利用我所使用的一銀帳戶做不好的事情。
3.因為我的手機曾經損壞,所以過往我和「Melon萱」互動的L
ine內容已經不見了。除了部分Line的截圖內容,我沒有證
據證明我和「Melon萱」已經互動了兩三年。
四、證據呈現的基本事實
1.一銀帳戶是被告使用中的帳戶:
被告和他弟弟金俊昇一致陳述一銀帳戶在告訴人被詐騙當時
,是被告使用中的帳戶。
2.一銀帳戶當時被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告訴人因為詐騙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詐騙而匯款到一銀帳戶
的事實,已經過告訴人在警局詳細說明,並且提出轉帳單據
、訊息擷圖照片加以佐證。而且一銀帳戶交易紀錄中,也顯
示了匯款的過程。因此,一銀帳戶在當時確實是被詐騙集團
的成員用來騙取告訴人金錢的工具。
3.一銀帳戶帳號是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
根據被告的陳述,詐騙集團之所以可以使用一銀帳戶,是被
告用Line將帳戶存摺封面的照片傳送給「Melon萱」。
五、判決無罪的理由
1.證據顯示被告可能身陷愛情的憧憬:
①被告在本案接受檢察官訊問時,透過地檢署法警的協助而
列印提出他存在手機的Line對話截圖(偵卷18、21-34頁
,本院請助理以鉛筆依時序標註編號,以下依編號說明內
容)。對話紀錄是從112年12月7日至113年2月15日,在對
話紀錄中,被告與「Melon萱」相互以「親愛的」、「寶
寶」、「老公」、「老婆」稱呼對方(編號1、3、4、30
等)。「Melon萱」也曾轉帳1,000元給被告使用,並要求
被告用這筆錢「買點肉吃吃,吃胖點」(編號1、37)。
期間中(112年12月10日),「Melon萱」曾經質問被告手
機內存有幾位女性朋友連絡資料?是否有名為「軒雅」的
女性朋友?並要求被告「你要實話給我說」、「實話告訴
我?」,且要求查看被告有哪些「好友」,被告因此而截
圖通訊軟體(可能是Line)好友名單供「Melon萱」確認
,並說「妳不相信等你回來手機讓妳看」,「Melon萱」
才放過被告,並交待「不要加任何女人」、「我準備回去
給你結婚」、「你是我的結婚對象」(編號6-14),雖然
被告提及「我們都還沒見怎麼結婚」?「Melon萱」仍回
答「閃婚不好嗎?」、「難道你看不上我」(編號15)。
之後,也有多次早安、噓寒問暖、表達思念的Line訊息以
及親吻貼圖互動(編號27、32、33、37),又於113年2月
6日告知被告「我準備回去」、「我這幾天回去」(編號3
9、44)。
②從上述Line的對話內容,可知在被告心中,「Melon萱」是
個會因為被告與其他女生連絡而吃醋,且將可能與他結婚
共同生活的「交往對象」。可以認為在上述互動時期,被
告高度可能身陷愛情的憧憬。
2.本案並非被告第一次為「Melon萱」代購點數:
①訊息編號38-41的113年2月6日Line對話內容,就是「Melon
萱」要求被告以「表妹」轉帳的10,000元,前往購買APPL
E點數後,被告回報完成的過程。
②在此之前的112年12月12日,被告也曾為「Melon萱」前往7
-11辦理5,000元的退費事宜(編號24)。隔天(13日),
「Melon萱」以轉帳截圖告知被告有10,000元轉帳到一銀
帳戶,並要求被告去買相同數額的mycard點數,並經被告
完成後回報(編號28-31)。此外,在本案前後,「Melon
萱」至少二度要求被告以一銀帳戶完成網路購物事宜(編
號36、55-56)。
③上述內容,雖然無法完全證實被告所說的「多達五或六次
代購點數」,但至少可以確認本案並不是第一件「要求被
告以Melon萱表妹轉帳的款項購買同額儲值點數」的行為
(至少是第二件)。
④被告前科紀錄顯示,本案是他唯一被偵查追訴的刑事案件
。表示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依「Melon萱」的要求以轉帳
一銀帳戶的10,000元購買mycard點數行為,並未涉及犯罪
或未被提告。如此而言,被告在代購mycard點數之後的代
購APPLE點數行為時,如何能警覺或意識到可能涉及犯罪
?
3.關於被告無法確切證明自己被騙:
被告說他無法提出自己與「Melon萱」全部Line對話內容的
原因是「手機曾經損壞所以未保存」。這可能是真的,也可
能是被告為了掩飾真相而說的謊言。但若被告因為任何原因
無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Line的對話紀錄),以致於法
院無法確認被告關於「已與Melon萱互動兩、三年」辯解的
真實性,而認定被告有共同詐欺或洗錢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實質上等同於法院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這不是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原則希望的刑事審判。因此,法院的立場應該是
:被告的上述辯解無法確認,但也不能排除可能性,因為沒
有證據證明被告說謊。
4.關於愛情:
世界上大部分的人,都值得被疼愛關心,也都需要心靈上的
慰藉。帶著寂寞心靈過日子的人,常會渴望愛情之神降臨在
自己身上。「寂寞芳心俱樂部」的成員,不會只有女性。
愛情使人愉悅,也使人盲目,使人勇於冒險,甚至願意選擇
不利於自己的人生道路。新聞小說戲劇常見為了愛人犧牲自
己的幸福、自由甚至生命的故事,這是人類社會中總是存在
的現象和課題。
因此我們知道,有些沈浸在愛情,或者愛情的憧憬的人,不
可能全然理性,我們如果以「可以全然理性思考者」的標準
去要求他們,或檢視他們行為的合理性,本院認為違反人性
。
除了極權國家,適用法律不應該違反人性。
5.結論:
①平心而論,檢視本案全部證據,參考詐騙集團在台灣社會
泛濫情形,被告的說詞的確可能並非真實。而檢察官主
張的「未曾見面卻相信可能結婚」、「被告與Melon萱並
無合理的信賴基礎」等情形,在經驗上也都是可能存在
的情形。然而如果我們把所有的「可能」都導向對被告
不利的結論,就不是無罪推定,而是有罪推定。
②「讓犯罪的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和「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
認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都是刑事法院法官非常重要
的任務。但如同世間上很多重要價值常會在若干個案發
生衝突的情形,這時候我們就必須做出抉擇排定優先順
序。我國刑事訴訟既然採取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明原則,
立法者很明顯地是希望法官把「避免無辜的人被法院認
定有罪而受刑事處罰」擺在前面。如此一來「讓犯罪的
人受到合理的處罰」,就無法成為刑事法院首要的任務
,而是次重要的(但應該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工作)。
③依據上述「被告可能身陷愛情的憧憬」以及「本案並非被
告第一次為Melon萱代購點數」而為觀察,本院認為被告
的辯解可能是真實的。因此,根據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
原則,本院就應該判決被告無罪,以避免無辜的人被法
院冤枉。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
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及周文祥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NDM-113-金訴-2742-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