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14、
8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健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14、8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
沒收銷燬之。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714、8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而該案被告查扣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中編號5之白色結晶塊1袋,經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
「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為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4、6
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沖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或
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
,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為存卷為憑,而客觀上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吸食器、玻璃球或橡
膠軟管上之毒品殘渣與吸食器、玻璃球或橡膠軟管本身完全析
離,是前開物品連同內含之第二級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
級毒品,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
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偵查案號 1 吸食器2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26號(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 2 玻璃球2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3 橡膠軟管2根 以乙醇溶液沖洗橡膠軟管2根,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714號(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 5 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 淨重0.41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41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0號(原士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19號) 6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ILDM-113-單禁沒-159-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