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劉得意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蘇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房屋之2樓
部分(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年鄰近系爭房屋之不動產交易情形,應核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671元(計算式如附
表);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元;聲明第3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12,000元(6,000元×2個月),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62,671元(計算式:1,308,671元
+42,000元+12,000元=1,362,6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5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
為53,211元(計算式:總價16,488,888元/總面積309.88㎡=53,21
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面積為81.98
㎡,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
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308,671元(計算式
:53,211元×81.98㎡×0.3=1,308,671元)。
HLDV-113-補-20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