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
113年度婚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8,2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
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112年度家親聲
字第21號、113年度婚字第283號合併審判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核上訴人不服離婚部分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含會面交往)部分,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應徵8,250元【
計算式:6,750元+1,500元=8,25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TCDV-113-婚-283-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