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董春霞
林皆宏
林建緯
林建坊
林芷萱
許玉娘
林愷挺
林佳瑩
林玉玫
李沐恩
林欣欣
李昇殷
林裕盛
林容熙
林豐凱
陳銀娥
林豐順
林冠玲
林聖美
林清
林清陽
盧傑仁
盧婉妮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
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
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其債務人林裕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
割被代位人林裕景與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林躼頭、林張纏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9,983,281元
(3,584,988元+6,398,293元=9,983,281元),而被代位人
林裕景之應繼分為1/28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
部)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登記清冊、遺產稅逾核課期
間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6,546元(計算式:9,983,281
元×1/28=356,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320元後,原告尚需補繳1,
5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ㄧ:被繼承人林躼頭所留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1,123.7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1,123.78×1,100=1,236,158元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1,352.2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1,352.22×1,100=1,487,442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783.0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783.08×1,100=861,388元 合計 3,584,988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林張纏所留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定金額(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568.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568.3×1,100=625,13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 5,248.3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100元 5,248.33×1,100=5,773,163元 合計 6,398,293元
PTEV-113-屏補-376-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