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秀枝
上列再審原告李秀枝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
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李秀枝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4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
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
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對確定判
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4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