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仁傑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4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郭仁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證
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
,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
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ULDM-113-金訴-370-20250312-1